献县一企业被罚三万元!
房补时间: 2024-05-10 15:55:37 | 文章出处: AGV
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厂内一辆正在作业的叉车,该厂负责人不能提供叉车的检验报告和使用登证;经查,该厂于近期购买了一台叉车,在未经检验和办理使用登记的情况下即开始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的案例,该企业正在使用的叉车未经检验和办理使用登记的情况下即开始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的规定。本案我局执法人员行动迅速,处理果断,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执法,保护了良好的市场秩序。
第二条 特定种类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施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定种类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根据《特种设备目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包括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本规程中机动工业车辆指叉车。叉车,是指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载荷起升到一定高度进行堆垛作业的自行式车辆,包括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堆垛车。
(5)场车首次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首次检验;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及有关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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